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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纠纷 2020-09-04 18:42 标签: 保证 合同 成立 要件
保证责任是保证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通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得到保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1)主债务履行期满而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在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约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当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表现为:
债有效成立后直至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的能力,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其债务;
债务人虽然已经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的要求等。
出现上述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因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只有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当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1)须债权人请求。在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保证人义务履行的条件不成就。请求应当:
①债权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请求;
②在保证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请求;
③请求履行的债务必须是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或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
④请求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
(2)须保证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有效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3)保证人须没有担保法规定的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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