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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纠纷 2020-08-18 19:16 标签: 反担保 合同 无效 情形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虽主合同有效,但是担保合同因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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