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