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责任缺陷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如下: 1、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的火电厂、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核电站及辅助生产设施、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2、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火电厂、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核电站及辅助生产设施,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的资质如下: 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私搭乱建违反《城乡规划法》。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
空地上放集装箱是否算违建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要看是否准用于集装箱活动房。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
承包工程一般是要求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发包商是指在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是: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 【法律依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工程承包的风险具体有: 1、支付工程款风险; 2、变更价款风险; 3、资料不全的结算风险; 4、频繁变动的风险; 5、拖延不结算风险; 6、质量风险; 7、分包转包风险; 8、事故处理风险; 9、索赔风险。 【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法》第24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引水管道工程质量的验收内容是: 1、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其他试验报告以及清洗吹扫记录; 2、管道焊缝探伤拍片报告及探伤焊缝位置单线图; 3、安全阀、减压阀的调整试验报告; 4、隐蔽工程及系统封闭验收报告。 【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共有四大方面,人为因素、机械设备、环境因素和安全生产。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岩土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 【法律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造成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