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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有没有公积金

劳动工伤 2024-12-18 14:42 标签: 劳务派遣 公积金

劳务派遣人员有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这一义务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工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在职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内,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录用劳务派遣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设立或转移公积金账户。因此,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公积金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梁达腾律师

梁达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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