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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怎么办

劳动工伤 2025-07-24 17:27 标签: 企业 工伤保险 职工

结论:即使企业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发生工伤后仍可通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权利,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若企业拒绝赔付,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

一、立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申请主体与时效

企业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企业不作为: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工会可在事故伤害发生/职业病诊断后 1年内 直接申请。

关键材料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若无书面合同,可用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表、工友证言等替代);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前提

职工需在伤情稳定后(通常治疗期结束或医疗期满),向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

完整的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资料。

鉴定周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受理申请后 60日内 出具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直接影响赔偿金额。

三、索赔范围与标准

用人单位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额赔偿,包括:

赔偿项目具体内容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诊疗费、住院费、康复费等;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最长不超过24个月;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1-6级)按月支付(例如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时支付(由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职工月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维权路径第一步:协商

与用人单位直接交涉,要求其按法定标准支付赔偿。建议通过书面函件(如《工伤赔偿协商通知书》)明确诉求,并留存沟通记录。

第二步:调解

若协商失败,可向以下机构申请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当地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人社部门下设的调解中心。

第三步:劳动仲裁

调解无果后,向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后1年内,需提交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材料。

第四步: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 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若企业仍不履行,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督促企业补缴工伤保险

法律后果

企业未参保的,社保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3倍罚款。

补缴后的权益

企业补缴工伤保险后,后续新产生的费用(如伤残津贴、后续治疗费等)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此前已发生的费用仍由企业承担。

关键提示:

保存所有医疗费票据、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

工伤认定申请不可超期,否则可能丧失索赔权;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果后15日内申请省级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张荣律师

张荣律师

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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