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司法实践中集资房基本都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协议的有效性值得讨论,一般建议谨慎购买。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产权全部是单位的集资房转让,因为产权在单位,单位员工个人只具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也就没有处分权,如果员工转让该集资房,转让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协议当然无效。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转让,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 (3)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转让,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因此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
买房人要想获得房屋差价这一预期可得利益,在不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是要以支付全部房款为前提的。即在一个正常的房屋买卖中,买房人支付了全部的房屋价款,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房价上涨的利益才能归属买房人(房屋的新产权人)。但是由于卖房人的违约,买房人不能实际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实际获得房价上涨的利益,因此卖房人应当赔偿买房人的房屋差价损失(由于买房人未支付全部价款,对于房屋没能过户买房人可能也有过错等因素,法院在支持房屋差价的时候一般都会打个折扣)。 既然买房人获得房屋差价以支付房款为前提(卖房人违约,在买房人起诉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房款赔偿损失的案件中,法院会判决解除合同卖房人退还买房人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那么,已支付房款的利息自然也就不能由买房人享有了,而应当由卖房人享有。换言之,房屋差价损失已经包含了买房人已付房款的银行利息损失,房屋差价损失和已付房款的银行利息损失不能同时主张。
1、房屋是否能够要回取决于买房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如果买房人受让该房屋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购房者不知道卖房人是无处分权人,买房者购买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如上述三项条件同时具备,则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 2、如果买房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买房人属于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购房者属于善意第三人时,是无权要回房屋的。 3、买房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如果受让人不属于上述善意第三人,可主张丈夫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权要求购房者返还房屋。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所建造的新房。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房不一样,安置房能不能买卖首先要看该房屋是否取得了产权,另外,还需要看当地政府对安置房有没有限制出售的规定。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其办理程序和普通商品房是一样的。
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 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证明该条件成立,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协商难以达成共识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定条件,包含下列情况: (1)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5)无法得到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买卖找房屋找中介处理时,中介除了提供房屋真实信息,还可以提供行情调查、使用状况调查、权籍调查、确定成交意向交易等方面的服务。当然中介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是要承担责任的! 1、中介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如果情况的处理超过中介的能力范围,比如鉴别伪造的证件,那么中介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 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延期交房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交房是合理的。而即使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属于合理的延期理由,也不能无限制地延期下去,必须要有个期限,当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给予一定的合理延期期限。而合理与否,需要由购房者和开发商协商。或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部门裁定。 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开发商的约束力并没有那么大。主要原因是购房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对于延期交房等可能产生纠纷的一些情况,开发商早就想到了应对的措施,规避其中带来的一些风险。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购房者实际损失的时候,购房者很难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有哪些。
拆迁安置房可以办理过户。 一、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 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 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签字,如一方不去的话需要去公证处作委托。 二、申办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私章;填写的相关表格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被抵押了的房产仅仅指的是进行了抵押登记的房产,而不包含只在合同中载明以某某房产进行抵押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房产。而抵押登记指的是抵押双方当事人(通常为权利人和房产所有权人)为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的法定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以土地或城市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简单来说就是只在合同中约定抵押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的合同是不生效的(关于抵押的部分),房产的抵押是不存在的。 实践中,被抵押的房产主要存在于两种:一种是因为债权债务问题进行抵押,作为保证履行偿还或付款义务的一个保障,另一种是贷款房在贷款未还清之前需要进行出售。无论是上述哪种抵押房产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是可以进行出售的,只要出售方是产权方或授权方即可。但相对于其它房产,抵押房产在出售时应先向买方告知抵押事实。
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签字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 夫妻双方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买卖中,未登记的共有人往往以出卖人未经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对于这种情形,个人认为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物权公示原则。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当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原则,善意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在没有获得产权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第一,回迁房办理产权证时,一般是根据业主在签订回迁房协议时所签订的名字确定房产所有人。因此,如果在未获得产权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则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上的名字并不是购买人。 第二,在没有获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是属于私下交易,无法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在房屋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原来回迁户有很大的毁约可能会主张解除合同要收回自己的房产。 所以,未取得产权证的回迁房的交易行为是存在较大风险的,提醒回迁房购买者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留心该回迁房是否已经获得产权证,记住未获得产权证的房屋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的时候,要写明自取得产权证多少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若该回迁房为夫妻共有,为了保证交易的效力,购房者应要求卖方的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以防日后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