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需要明确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同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是违约方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合同签订后定金尚未支付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若合同中明确规定需在收取定金后方能生效,此时如未能收到定金,则有可能是因为合同尚未正式生效。 然而,若合同并无此类条款,那么该合同通常被视为已经生效,只不过未支付定金的一方可能会因此面临违约风险,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撤销后无效。
关于定金合同由家人代表签署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的问题,须依据实际状况进行判定。 倘若经授权之人的确可以代理当事人签字,或在事后,当事人表示认同并承认该项代签行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由家人代为签署的定金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通常情况之下,合同签署所支付的定金能否撤回取决于具体环境和状况。 倘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依约承担其应尽之债务义务,则无法主张收回该部分定金; 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按约履行相应债务,则需按照规定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在特定情况之下,定金合同是允许进行修订的。 若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对定金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做出调整,只要此类修改行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违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那么便可视作合法有效的修订。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碰撞事件中,若事故发生当时涉事双方均确认无任何身体损伤并未签署相关证据或协议,然而在事后被撞者却因该次碰撞而产生了身体上的伤害,那么肇事方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保险赔偿有时间限制。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私了,并且已经通过报警或得到保险公司的确认,那么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如果事前未报警或未向保险公司报案,直接自行私了,因无法证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拒赔。
首先,如果对于车祸撞人治疗后死亡赔偿标准存在异议,应当明确赔偿标准通常包括哪些内容。一般来说,赔偿标准可能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