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是常见的担保合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第一,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的,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上是质押合同生效所需满足的条件。
已经生效的合同能撤销。 我国法律规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撤销。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此,生效的合同,存在上述情形的,就能撤销。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因此,附条件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其所附条件。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一般情况下,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就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在交付质物时,质权设立。
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是常见的担保合同,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第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第四,担保的范围;第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
质权不是在质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我国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不是在质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前三种都好理解,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以上这四种合同,就是常见的实践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人在监狱服刑的,卖房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无法履行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的情形。一房二卖会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尽量避免这种风险:第一,减短交易时间。建议从签订合同到最终过户交付,时间不要拖得太长,时间越长,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越大,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自然就增加了。 第二,尽早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出卖人将房屋过户给他人。第三,约定适当的定金,增加对方违约成本,加强对其的约束力度。第四,出现纠纷及时救济、解决。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为房屋涨价等原因,出卖人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就与第三人串通订立合同,由第三人假意购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此,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