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是员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或经济补偿; 2、若是被用人单位违法辞职的,赔偿标准为二倍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员工旷工的,一般不可以进行罚款,但如果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给哺乳期职工增加工作量是否算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其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实际上,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任何企业皆不可无故扣押或拖欠员工应得薪资。 如若发现此类情况,员工有权单方面结束与该公司签署的劳资关系,同时提出索要对应的经济赔偿。 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定,任何工资制度均需恪守平等参与和劳动付出基本原则,实现同等待遇。 工资待遇应当随着整体经济环境的提升而逐步迈向增长趋势。 同时,政府还会对总体薪资水平实施相应的宏观调整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五一国际劳动节享有法定的三天假期,具体包括5月1日这一天是法定劳动节日,予以全额放假;另外的两天便是周末休息日,以及额外的一天婚假。若不幸与周六或周日相重叠,则必须调整至相应工作日进行调休。对于在劳动节期间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正常日薪三倍的加班费用。如在周末休息日另行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又未能给予充分补偿歇息的用人单位,也须向员工支付相当于正常日薪双倍的薪资作为加时费。
老板可以通过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给自己交五险一金。企业打定代表人本来就是一个职务,是企业的一名员工,可以通过企业为法定代表人参保和交纳住房公积金。通过登录企业社保管理系统和公积金管理系统把法定代表人添加进去。
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需要对员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以便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是否能录用。 从保证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所必须获知的信息角度出发,劳动者如实说明的范围包括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劳动者基本健康状况、学位学历; 工作履历、职业技能、执业资质等职业信息,以及部分必要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身份信息、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紧急联系人等。 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获取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但是这种权利并非没有限制,涉及个人隐私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事项,劳动者无需相告。常见的包括女性职工的婚姻情况、生育情况; 劳动者患有艾滋病、乙肝等健康状况以及性取向等,上述隐私类信息均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除法定的特殊岗位外(如女职工岗位禁忌、特殊行业对劳动者健康状况的特殊要求等); 用人单位不得询问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该类隐私信息,否则涉嫌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权,劳动者未如实说明也不构成欺诈,据此不予录用甚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存在就业歧视及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并且劳动者的说明义务是有前提的,即仅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负有说明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张该权利,劳动者无需主动说明; 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劳动者未主动说明或隐瞒事实为由主张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员工入职登记表、录用条件确认书等文件明确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内容。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领导不签字批准,也可以在通知期间届满以后离开原单位。 单位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话,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在下列情形下,劳动关系终止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其他。
1、工伤赔偿基数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根据当时签订合同内容来看,一般情况下若是正常辞职,不会有什么后果。
劳动仲裁程序如下: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开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