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农村土地界址的规定是:土地管理部门为便于对土地实施管理、统计和地籍资料的检索,以管辖范围或土地权属单位为基础,对土地进行逐级划分,形成以行政管辖区、街道、街坊、宗地、地块不同等级的地籍单元并赋予编号。
我们需要了解到,答案是肯定的。然而,请注意,即便城市户籍人士拥有所有权标的物——农村房屋的继承资格,他们仍然要受制于土地法规的框架之内。这种状况下,城市居民仅仅能够得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却无法继承与其相关联的宅基地。值得一提的是,宅基地的取得无需农民支付任何付费,这是一项具有福利性质的权益,因此,通常情况下它并不具备继承特性。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问题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境来进行处理。例如,若继承人本身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满足宅基地申请的要求,那么便可经过审查同意,获得被继承房产及其宅基地。若情况并非如此,继承人可以选择将房产出售给本村内部其他符合要求的成员,若无法达成交易,则该处房屋不得进行翻新、改造或扩建。待房屋进入不可居住状态后,宅基地将由集体经济组织回收。对于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城市居民继承人来说,他们将面临与上述类似的处置方式。换句话说,尽管法律规定了“地随房走”的原则,允许城市居民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他们并没有权利对宅基地进行翻新、改造或扩建。
现行刑法对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特别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并非是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律师解答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如下: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 2、征地告知书等证明材料; 3、其它可以申请公开的材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确权的进行需要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到现场进行勘测;审核合格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公示无异议确权发证。
1、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2、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拆除违建: 一、拆除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二、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通过改正或补办手续,由“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的。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老宅院被归类为宅基地范围内。 所谓宅基地,就是指在农村地区,以村民委员会作为基本单位,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划分出一部分给本村村民用作住宅使用,由所在地镇级政府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备案,而这些宅基地仅拥有土地使用权,并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草地占地补偿标准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