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符合下列要求是有效的: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若法律或合同未特别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例如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对方根本违约等情形)。逾期未主张的,解除权消灭,该期限属于不可中止、中断的除斥期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对于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规定了以下三个必备要件:首先,行为人必须拥有适格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其表达出来的意愿应当真实可信;最后,该项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有违社会普遍道德准则。在第四百六十九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时的可用形式: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书面或是口头形式,也包含更为现代化的形式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而具体来说,诸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只要能有形地呈现出其承载的有效信息便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同样,能够有形地表现出所载内容且可随时供随时调阅查阅的电子数据文档,亦可视为书面形式。
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基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对您所提问题的解答是这样的: 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附义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以下几种: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或者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中止和合同终止的区别:合同中止是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暂时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恢复原来的效力。而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履行需要遵循的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