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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提供的担保承诺效力应该怎么?

合同纠纷 2020-08-30 17:49 标签: 金融机构 公司 承包 经营 合同 提供 担保 承诺 效力 应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案涉担保函承诺前句内容构成代为履行的一般保证责任。后句内容,因《承包合同》未约定钢铁公司弥补经营亏损的期限,实业公司股东大会曾于1996年1月28日在钢铁公司代表樊某与会的情况下,以决议形式要求钢铁公司履行《承包合同》义务,钢铁公司未履行,从此时起算或从实业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起算,《担保函》约定的“承包方不能按期如数弥补”之条件均已成就,实业公司有权直接请求交行和工行履行其“无条件予以弥补亏损”的承诺。故案涉担保函承诺构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因交行和工行对各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未约定份额,故应依《担保函》约定分别对钢铁公司上交承包利润的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钢铁公司弥补经营亏损的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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