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核中标人的法人为同一人是违规的。
在参与建筑工程招标活动时,通常有必要递交证明贵公司合法性运营及其具备相关建筑施工操作能力的凭证,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收到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投标保证金的总额度应控制在投标项目预估价值的2%之内。
在招标过程中,首先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并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从而获得必要的批复。 紧接着,必要的资金或者资金来还需得到印证与确认,这是为了保证项目能够无障碍地推进与实施。
在一般情况之下,若法人(即公司或组织)背负刑事罪责,将会面临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困难处境。 由于此类情况往往会导致招标机构对该法人的信用度及稳定性产生重大疑虑。
分包单位欠款时,建设单位不直接承担分包单位的债务。 一般来说,在建设工程中,分包单位因挪用资金等原因造成的欠款问题,总包单位(通常是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并不需要直接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分包合同是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分包单位的欠款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般来说,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是通过分包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如果分包单位欠款,那么首先需要查看分包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欠款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如果分包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欠款问题。
施工方延误工期的,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包括: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主要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如果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发包人不履行其应尽的协助义务(如提供施工场地、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且经过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条件下是承包人享有解除权,而非发包人。不过,如果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也可以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主张解除合同。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是违法的。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方案的质量缺陷责任应当由施工人承担,除非能够证明该缺陷是由于其他原因(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等)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