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拆迁补偿主要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进行的。即,只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才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户口不在一起时,征地补偿款并非必须打给户主。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主要是基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非仅仅基于户籍关系。
关于征地补偿金的发放流程如下所示:当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用时,他们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依法举行全体村民参加的大会,确保每一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士都能公平分享这笔款项。
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房屋拆迁活动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对其予以书面警告;同时,对已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中的每平米征收20至50元的罚款。
倘若拆迁安置房屋已经通过验收且完全符合拆迁补偿协议内所载明的各项规定,那么被拆迁方便无权拒绝接受该房屋。 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则被拆迁方可依法予以拒绝。
强拆违建的唯一住宅并不一定违宪,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征地拆迁时,法律并不直接允许强拆,但需要分情况讨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意味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需要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然后才能进行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强拆是不被允许的。
农民不签字征地并不违法。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签字并不是征地的必要条件,政府有权依法进行土地征收。然而,政府在进行征地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时,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政府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强制征地,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 判断征地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发布了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应张贴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供民众查看。如果征地行为符合法律程序,且已发布了相关公告,那么政府是有权进行征地的。
农民不签字征地并不一定违法。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签字通常表示他们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认可和同意。然而,农民不签字并不直接构成违法行为。征地过程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规定,包括与农民进行协商、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等。
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规定,国家在进行征地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力性质。 在此前提之下,当相关部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且获得了合理、合法的手续之后,便可实施强制性的征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