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独立作为原告。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存在限制。
公司股权在执行期内可以同意转让。
股权质押后需要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监事变更的次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同时,该条款也规定了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即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公示。
未能按照法规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者,将受到登记机关责令其整改的处罚;若拒绝更正甚至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一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以及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严厉制裁。
隐名股东主要有以下风险: 第一,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不能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如投票表决权; 二是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在公司文件中,可以处分或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恶意损害,如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等; 第三,隐名股东很难证明与明名股东的关系,容易引起纠纷。如果双方未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但未注明出资与持股关系,隐名股东很难证明身份,从而引发纠纷。
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虽然其姓名或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但其出资行为及在公司中的实际作用不可忽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也有同样的情形,那么这些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股东股权转让时,实缴金额一般不需要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