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发现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又未尽通知义务的,由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